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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 市北政务网    发布日期:2026-01-06    

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青岛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高质量做好我区202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5年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主要任务

1.核查发行单位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2.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3.核查发行单位2025年业务开展情况。

4.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应在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市北区新闻出版局备案),是否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三、填报方式

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s://www.nppa.gov.cn)—“办事服务”—“业务平台”—“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注册并登录账户,填写提交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四、核验时间和地点

市北区新闻出版局负责辖区内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共分为网上填报和现场审核两个阶段。具体安排为:

(一)网上填报和初审。各零售单位应于2026年1月23日前,在“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完成用户注册和基本信息维护,填写提交202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等待线上初审。

(二)现场审核和盖章。1月29日至30日,通过线上初审的发行单位,携带纸质版材料到市北区鞍山二路48号市北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109窗口(工作时间:9:00-12:00,13:30-17:00)现场审核。材料包括:

1.从系统打印的《202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法人代表签字);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网络书店必须提供网站公开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截屏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除许可证副本原件外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现场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将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公章。

五、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新闻出版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新闻出版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整改,经市北区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六、有关要求

各出版物发行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2-51986143

QQ群号:172032060(申请加入时,请在验证信息中注明企业名称)


附件: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发行单位操作手册V1.8.docx

市北区新闻出版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