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向社会公布2019年度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青岛政务网”(www.qingdao.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市北区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市北区辽宁路47号402房间;邮编:266033 ;电话:81631011 ;传真:81631012;电子邮箱:cgj1233@163.com)。
2019年以来,市北区城市管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和有力抓手,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多措并举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效能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是推进工作网络建设。由办公室专门负责信息公开事务,各科室、各工程项目确定一名信息员,成立城管局政务网信息员小组,按要求每月定期上报各类工作动态;将信息公开工作与局办公会紧密联系来,结合每周召开的办公会,汇总我局承担的各工程项目的工作动态,编制工作信息及时上传政务网站;由专人负责对我局政务网站的维护、使用,确保上传信息的准确率和及时率。二是推进工作机制建设,实现制度流程“规范化”。
局系统制定了覆盖完整、程序规范、便于操作的制度保障体系,包括信息清理、保密审查等十余项工作办法及相关工作预案,并全部编印成册下发至各单位,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和参考。 三是推进主动公开载体建设,实现公开主体“网络化”。以信息公开管理系统为平台,信息公开专栏为载体,不断推进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的主体作用,在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更新各类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同时通过不定期抽查与年末督察考核等形式,不断规范主动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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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一)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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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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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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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99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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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五)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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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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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69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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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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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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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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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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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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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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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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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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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九)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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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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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 |
44 |
3.86亿元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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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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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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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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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3 |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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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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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0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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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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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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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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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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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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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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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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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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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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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3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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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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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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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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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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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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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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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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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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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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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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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处理”项目,主要是考虑新旧条例执行衔接以及极少数特殊情况。原则上,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当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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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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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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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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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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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信息公开人员流动性较强,下一步将实行双人负责制,确保工作落实。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