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居住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社保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应在有效期内且截止到2026年5月31日连续满半年:
(1)年龄符合我市规定的入学年龄;
(2)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公安市北分局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父母一方具有青岛市户籍的,可用身份证代替居住证;
(3)父母至少一方在市北区有自有住所或在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备案的住所(以登记日为准),用途均须为住宅;
(4)父母至少一方与青岛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附社保证明)或在青岛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随迁子女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