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22〕10号),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根据《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青岛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现将《市北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已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未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二、细化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2022年10月底前,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细化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省级主管部门将根据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结合中央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进一步明确子项、办理项等实施要素,制定全省统一的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我区主管部门要严格保持一致,或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要按照改革方案明确实施机关、监管主体等实施要素,并保持市域范围内相对统一,此项工作已纳入市、区两级高质量发展考核。
三、更新优化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2022年11月底前,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会同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
四、强化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运用
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防止扩大审批范围、实施变相行政许可等行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履行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根据《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随上级同步更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时有效衔接,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协调联动。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威准确。
五、严格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确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对国务院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各级监管主体要严格执行。对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完善审管衔接备忘录,依法界定相关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确保审批监管工作有效衔接。对调整实施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会同实施机关,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逐项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一放了之。对取消或许可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六、做好组织保障和工作衔接
区政府办作为全区审改牵头机构,负责全面统筹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配齐配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力量,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积极对接上级主管部门,推动构建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