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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北区实验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 市北政务网    发布日期:2025-05-27    

青岛市北区实验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小学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是学校各部门。

三、原则

我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四、内容

1.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2.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

3.我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4.单位预算管理
    (1)预算是指我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我校预算

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2)预算编制原则。我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3)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4)预算执行和调整我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5.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我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2)我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我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 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3)我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6.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我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2)我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我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 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我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3)我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 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 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4)我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习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5)我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