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校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和《青岛市市北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市北区2024-2025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资助政策和申请指南。
一、评审认定范围
青岛四方小学全体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审认定工作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的认定学生贫困状况,准确识别贫困生和非贫困生。
2.坚持调查评审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调查与评审相结合的原则,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真实原因,综合评议审定受资助学生资格。
3.坚持公开公示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区学生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复查结果应在校内外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为学生总数和总资助金额,其他学生信息不予以公开。
4.坚持信息动态管理原则。学校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通过“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管理,每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进行一次录入和异动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无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及时上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评审认定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宣传、诚信教育、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信息填报、评审上报、装订归档以及咨询投诉答复等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徐晓燕
副组长:韩春艳
组员:黄磊 孙海红 郭玉杰 申波
张正嫔 姜巧 钟珊
四、评审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申请指南
1.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及患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学生是重点资助对象。
2.申请方法:我校在籍在校学生的监护人自愿申请,填报《青岛市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供农村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能够证明家庭贫困的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孩子和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以便班级和学校进行认定和审核。所有材料必须客观真实。
六、认定程序
(一)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宣讲资助政策,发放2024-2025学年学生资助工作家长信,让家长和学生了解学生资助政策的相关内容。
(二)符合条件并有生活资助需求的学生监护人填写《青岛市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四)学校困难认定工作小组将认真核查和认定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认定通过后将相关材料和认定结果提交学校评审小组进行最后审核。
(五)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学校困难认定小组提交的材料进行最终的审核。
(六)公示与监督。审核通过后,将结果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和校外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等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小组提请复核,学校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予以公示;对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
青岛四方小学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