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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四方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 市北政务网    发布日期:2026-01-06    

    1、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设立校内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向学生收取费用,提前向家长发放“明白纸”,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2、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3、学校不得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的行为;不得存在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

4、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向中小学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价格须规范;不得存在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以任何形式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的情况;教师不得用自己指定的教辅材料作为上课或课后作业的重要辅助教材,造成强行或变相强行征订的情况。

5、学校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行为。

7、为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减免费提供教科书、校服等,并适当给予补助生活费。

8、学校应设立收费领导小组,收费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生家长监督。